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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能源新能〔2023〕33 号
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
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
各市及广德市、宿松县发展改革委,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:
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,现就有关事
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管理。统筹集中式和分布式
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,单点接入小于6 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
光伏项目(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
建设的分布式光伏)和户用光伏项目(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
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,包括自然人全款购、合作
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)按照就近消纳原则,在具备接入容量
的区域开发建设,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;新增备案小于
6 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(包括利用坑塘水面、结合农业大棚、
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)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,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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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、不得并网。
二、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。国网安徽省电
力公司应组织各市供电公司以县为单位,按照国家能源局《分
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》和
《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》(DL/T2041)要求,
每季度末月20 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,明
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、黄、绿色区域,测算辖区内变电站、线
路、台区可接入容量,每季度末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、营业
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,并报所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。
三、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。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
属地备案管理。其中,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
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;其他分布式光伏
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,由投资开发
企业申请备案。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(即逆变器额定
输出功率之和)。各地应严格执行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
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,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。项
目申报人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负责,
存在弄虚作假的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四、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服务。电网企业要加强
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,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,及
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。电网企业应设立分
布式光伏发电“一站式”并网服务窗口,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
申请条件、工作流程、办理时限,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,
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,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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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超容量接入。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
得擅自开工建设。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
接入,电网企业在并网前应通过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
光伏发电设备(包括光伏组件、逆变器等)购置发票等方式进
行确认;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,以备案企业名
义申请电网接入。所有户用光伏项目申请电网接入时,用电户
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,无需提供产权证明。
五、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并网管理。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
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,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
要求,相关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,
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。项目应经电网企业
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,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
调度,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,已有分布
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。未经允许,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
商、集成商、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。
六、提升接入消纳分布式光伏能力。电网企业要针对分布
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,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
因素,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,优化电网调度方式,提高电
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。鼓励分布式光伏“自发
自用,余量上网”,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,优先支持分布式
光伏项目就近低压接入,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,分布式
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。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、电
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、负荷特性等因素,探索
在消纳困难变电站(台区)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,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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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。
七、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督管理。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
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,应及时采取措施消
除项目安全隐患,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。各级电网企业要
加强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,每年向所
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网
企业开展涉网检查工作,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
投运、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、电能质量是否合格、涉网设备
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,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
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,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,并按规定及时
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、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。
各地、电网企业要建立对接机制,按照“十四五”规划的
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的目标要求,共同加强新能源项目建设和运
营管理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印发前已备案的小于6
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,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,
2023 年12 月底前未并网的,比照新增项目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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